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6民初9346号
广州市悦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时金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房域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庄御卿、广州市悦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原告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广州市房域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佣金47370元及推动费用20000元;2、被告广州市房域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逾期支付上述款项利息;3、被告庄御卿、被告广州市悦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广州市房域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8月6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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