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2024)粤0106民初1844号
向萍:
本院受理的何少君与向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向萍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何少君支付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8月10日的租金333457元及迟延支付上述租金的利息(以333457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22年8月10日起算至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向萍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何少君支付2021年12月至2022年8月的水费4403元、电费39746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向原告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964元、保全费2408元,均由被告向萍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联系人:周玺舜、宁静文            电话:020-83006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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