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6民初29559号
林观权:
原告卢志峰与被告林观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106民初2955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林观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卢志峰支付占有使用费余款2387.89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2387.89元为本金,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23年3月30日开始计至实际支付本金之日止)。二、被告林观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卢志峰支付电费1066.72元。三、驳回原告卢志峰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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