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6民初6068号
广州菲蔡商贸部、李壮: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真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菲蔡商贸部、李壮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06民初606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真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佛山市真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六月四日
联系人:杨方舟、吴湘
电话:020-83008598、020-83008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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