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2024)粤0106民初6068

广州菲蔡商贸部、李壮: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真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菲蔡商贸部、李壮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06民初606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真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佛山市真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O二四年六月四日

 

 

 

联系人:杨方舟、吴湘  

电话:020-83008598020-83008705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东圃明镜路1号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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