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6民初4155号
襄阳神泰实业有限公司、张念波、何春红、杜昌凤、张念平: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璟诚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襄阳神泰实业有限公司、张念波、何春红、杜昌凤、汪启玉、张念平与第三人深圳市通惠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你方,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依法判决被告杜昌凤、汪启玉、张念平、何春红、襄阳神泰实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回购价款本金1000万元,利息7970222.22元(暂计算至2022年5月22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7970222.22元包括两部分:还款协议书确定的截止2019年2月22日的利息2835222.22元;2019年2月23日至2022年5月22日的利息5135000元);2.依法判决被告何春红、襄阳神泰实业有限公司、张念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依法判决本案诉讼费、律师费由被告承担。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 2024年7月23日10时45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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