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6民初37828
 
广州橘客科技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韩哲、魏丹、黄辉煌
本院受理的原告柳墅燕诉被告广州橘客科技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韩哲、魏丹、黄辉煌、邓云庆、徐景杰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广州橘客科技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返还投资本金16875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以168750元为本金,按照入伙协议签订的年份时间(即2021年)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的标准,自2021年9月18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被告广州橘客科技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赔偿原告律师费20000元;3.被告韩哲、魏丹对第一、二项诉讼请求中被告广州橘客科技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还款及利息损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被告黄辉煌对第一、二项诉讼请求中被告广州橘客科技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还款及利息损失在其认缴出资3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 被告邓云庆对第一、二项诉讼请求中被告广州橘客科技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还款及利息损失在其认缴出资1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 被告徐景杰对第一、二项诉讼请求中被告广州橘客科技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还款及利息损失在其认缴出资31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7.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六被告承担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72214时15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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