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6民初34462号
广州本盈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吴成斌、廖明发:
本院受理原告赵少丽诉被告李斌及第三人广州本盈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吴成斌、廖美容、廖明发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粤0106民初344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赵少丽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910元,由原告赵少丽负担。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联系人:郝银清 020-830085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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