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2024)粤0106民初18号
广州乐丰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河源市敏龙实业有限公司与广州乐丰商贸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106民初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乐丰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河源市敏龙实业有限公司返还贴现款600000元;二、原告河源市敏龙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广州乐丰商贸有限公司返还票据号码为230849103124920210326885354590、230849103124920210326885354629、230849103124920210326885354604的票据;三、驳回原告河源市敏龙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00元,财产保全费3520元,均由被告广州乐丰商贸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О二四年五月三十日
联系人:邓雨霏 蔡思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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