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2023)粤0106民初17379号
广州凯光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广州凯光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廖军阳、彭旖雯、彭伟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粤0106民初173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凯光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清偿借款本金5040026.57元及利息259117.92元、罚息、复利(截至2024年5月20日,罚息为7425.17元、复利为11153.59元;自2024年5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罚息以尚欠借款本金5040026.57元为基数,复利以尚欠利息259117.92元为基数,利率均按年利率4.85%基础上加收50%进行计算;罚息不得计收复利)。二、被告广州凯光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支付律师费8000元。三、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对被告廖军阳名下位于广州市黄埔区黄埔东路188号大院48号901房的房产以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廖军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本判决第一、二判项所确定的债务向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州凯光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进行追偿。五、驳回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269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广州凯光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廖军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О二四年五月三十日
联系人:邓雨霏 蔡思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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