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2023)粤0106民初7983号
樊海仲、叶会明
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珠江支行与何家星、樊海仲、叶会明、何天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粤0106民初798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2023)粤0106民初7983号民事判决书第七页第三行“一、被告何家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珠江支行清偿借款本金70000元及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截止至2022年6月15日的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均按领用合约约定的标准计算,但上述息费总计不得超过以每期欠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总金额;自次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逾期还款违约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百分之五按月计算,但上述息费总计不得超过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总金额);”补正为“一、被告何家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珠江支行清偿借款本金70000元、分期手续费2399.2元及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截
2止至2022年6月15日的利息、分期手续费、逾期还款违约金均按领用合约约定的标准计算,但上述息费总计不得超过以每期欠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总金额;自次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逾期还款违约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百分之五按月计算,但上述息费总计不得超过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总金额)”。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二О二四年五月三十日
联系人:邓雨霏 蔡思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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