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6民初38738号
广州市天河区棠下海玲鸿星服饰店:
本院受理原告罗小芳与被告广州市天河区棠下海玲鸿星服饰店劳动争议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106民初38738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广州市天河区棠下海玲鸿星服饰店自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向原告罗小芳支付2023年6月、7月工资共计533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广州市天河区棠下海玲鸿星服饰店负担。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