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6民初31981号
陈舒平:
本院受理的原告邱香莲与被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陈舒平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粤0106民初31981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邱香莲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邱香莲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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