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2023)粤0106民初31293
宋淑瑾: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勇与被告陈云、宋淑瑾,第三人陈卫、杨丽娟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粤0106民初31293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勇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勇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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