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2023)粤0106民初17806
臻诚科技(广东)有限公司、杨沅明:
原告广州房助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臻诚科技(广东)有限公司、杨沅明商品房委托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106民初1780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被告臻诚科技(广东)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州房助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退还佣金200778.7元;
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被告臻诚科技(广东)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州房助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200778.7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一年期市场贷款利率的150%202281日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但应以基数为限);
三、驳回原告广州房助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320元、保全费1527元,均由被告臻诚科技(广东)有限公司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0二四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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