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2023)粤0106民初19157号
广州龙族觉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陈捷:
本院受理广州中深国投创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广州龙族觉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陈捷、朱光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粤0106民初19157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第七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被告广州龙族觉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州中深国投创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关于广州市天河区车陂路586号狮子园文化创意园B栋102房2022年11月的房屋占有使用费、物业管理费48749.4元。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被告广州龙族觉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州中深国投创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关于广州市天河区车陂路586号狮子园文化创意园B栋407房2022年12月的房屋占有使用费、物业管理费30162.4元及2023年1月的房屋占有使用费、物业管理费30162.4元,合计60324.8元。三、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被告广州龙族觉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州中深国投创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上述407房2022年12月1日至2022年12月20日电费630元及2022年12月21日至2023年1月13日电费1296元,合计1926元。四、被告广州龙族觉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已付的租赁保证金60324.8元,用于冲抵被告广州龙族觉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第二项欠费。五、被告陈捷对被告广州龙族觉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六、驳回原告广州中深国投创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904元,由原告广州中深国投创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3384元,被告广州龙族觉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陈捷负担2520元。财产保全费2055元,由原告广州中深国投创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178元,被告广州龙族觉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陈捷负担877元。
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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