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6民初21848号
广州合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广东合富辉煌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弘达置业有限公司、广州合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106民初2184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弘达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合富辉煌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支付销售代理佣金292606.47元及违约金(以292606.47元为基数,自2023年6月28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违约金总额以本金为限);二、被告广州合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广东合富辉煌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886元,由原告广东合富辉煌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负担471元,被告广州弘达置业有限公司、广州合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415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