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2024)粤0106民初12833号
徐瑞东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派来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安盾消防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徐瑞东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106民初128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如下:一、被告广东安盾消防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派来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款项89628.32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89628.32元为基数自2022年12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二、被告广东安盾消防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派来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8000元;三、被告徐瑞东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所确定的广东安盾消防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89628.32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广州市派来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1元,由被告广东安盾消防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徐瑞东对其中的2041元与被告广东安盾消防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联系人: 民二段婕妤、杨春霞 020-83006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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