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6民初12534号
罗杰仁、彭达、湖南致美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周沫欣与被告罗杰仁、彭达、湖南致美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粤0106民初125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如下:一、原告周沫欣与被告罗杰仁、彭达、湖南致美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6日签订的《湖南致美整形股权转让协议》解除;二、被告罗仁杰、彭达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周沫欣款项19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利息以19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被告罗仁杰、彭达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周沫欣支付律师费16000元;四、驳回原告周沫欣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36元,由原告周沫欣负担50元,被告罗杰仁、彭达负担4786元。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联系人: 民二段婕妤、杨春霞 020-83006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