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6民初12403号
广州致青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卜范彦:
本院受理广州阔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广州致青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卜范彦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106民初124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致青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阔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退还款项40000元;二、被告广州致青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阔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4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9月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被告卜范彦对被告广州致青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书主文第一、二项中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九日
联系人: 彭佳、林丹敏 020-020-830088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