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6民初3011号
冯移山: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伟诚装配式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东科诚达贸易有限公司、冯移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106民初30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如下: 一、被告广东东科诚达贸易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伟诚装配式建筑有限公司支付欠付货款401388.34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64241.73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16日起至款项实际支付之日止,以37146.61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13日起至款项实际支付之日止,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二、被告广东东科诚达贸易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伟诚装配式建筑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5000元;三、被告冯移山对本判决主文第一、二项确定的被告广东东科诚达贸易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冯移山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广东东科诚达贸易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广州伟诚装配式建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00元,由原告广州伟诚装配式建筑有限公司负担1606元,由被告广东东科诚达贸易有限公司、冯移山负担7394元;保全费3265元由被告广东东科诚达贸易有限公司、冯移山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联系人: 民二段婕妤、杨春霞 020-83006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