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2024)粤01062116
 
广州汇明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天河分公司、广州汇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寿莹颖诉被告广州汇明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天河分公司、广州汇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司送达民事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7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7月19日14时15分本院第28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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