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2023)粤0106民初31465
广州瑞雪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吴思与广州瑞雪制冷设备有限公司、饶胜连、张慧兴、广州瑞雪冷气机电有限公司、饶九林、广东居然之家家居连锁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粤0106民初314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瑞雪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张慧兴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吴思返还货款11100元;二、被告广州瑞雪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张慧兴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吴思支付利息(利息以11100元为基数、从2023年4月5日起按年利率5%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被告广州瑞雪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吴思支付律师费6000元;四、驳回原告吴思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2元,保全费131元,由被告广州瑞雪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张慧兴负担。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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