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6民初23271号
 
广东鸿汇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叶振辉、梁英盛、何思伦: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博芳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鸿汇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叶振辉、梁英盛、何思伦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粤0106民初232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东鸿汇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博芳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退还30万元;
二、被告广东鸿汇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博芳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30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7月15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对于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责任,被告叶振辉对被告广东鸿汇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担保责任,并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范围内向被告广东鸿汇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广东博芳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或者其他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
本案受理费6013元、保全费2091元,由原告广东博芳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受理费70元、保全费24元,被告广东鸿汇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叶振辉负担受理费5943元、保全费2067元。
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五月三十日
 
联系人:郝银清 020-830085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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