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2023)粤0106民初21551号
张千峰:
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群舞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千峰及第三人广州趣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粤0106民初215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千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群舞科技有限公司返还40129.4元;二、被告张千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群舞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40129.4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6月29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深圳市群舞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或者其他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本案受理费3533元,由原告深圳市群舞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661元,被告张千峰负担872元。
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五月三十日
联系人:郝银清 020-830085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