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2023)粤0106民初3919号
刘迪、深圳市达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胡琪、刘优:
本院受理原告嘉檀公司诉被告杨塞明、杨晶晶、刘迪及第三人深圳市达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胡琪、刘阳、刘优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粤0106民初39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广州市嘉檀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广州市嘉檀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五月三十日
联系人:郝银清 020-830085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