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6立5637号
广州市迈至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迈至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天河区分公司
本院受理杨林与广州市迈至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迈至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天河区分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杨林诉请本院判令:1. 两被告向原告退还课程费用10240元,并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2023年8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7月17日15时45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四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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