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6民初11775号
广东居然之家家居连锁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曾金丁:
本院受理徐赛英与广东居然之家家居连锁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曾金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106民初1177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第七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三款、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曾金丁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徐赛英退还55000元;二、被告曾金丁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徐赛英支付利息(以55000元为基数,从2023年8月7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徐赛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75元,由被告曾金丁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四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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