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2023)粤0106民初19125号
邓树康:
本院受理原告张旭林与被告邓树康、广东十六冶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粤0106民初191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邓树康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张旭林支付276200元(其中工资261000元、差旅费15200元)及利息(以2762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3年2月10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广东十六冶建设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张旭林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6580元,由原告张旭林负担1418元,被告邓树康负担5162元,被告广东十六冶建设有限公司对被告邓树康负担5162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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