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6民初37752号
刘超:
原告潘广浩诉被告刘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依照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106民初377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刘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潘广浩偿还借款本金164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164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1月2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本案受理费210元,由被告刘超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四年五月二十三
 
联系人:李煜、吴玲玲 020-830085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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