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6民初29846号
李鸿:
原告何小琴诉被告李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依照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106民初298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李鸿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何小琴返还1500元及逾期利息80元;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李鸿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三日
联系人:李煜、吴玲玲 020-830085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