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广 州 市 天 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4)粤0106民初5078号
广东天豪大酒店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温泉与广东天豪大酒店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106民初507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如下:一、被告广东天豪大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温泉支付9651元;二、被告广东天豪大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温泉支付利息(以9651元为基数,从2023年9月21日起按照年利率2.7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温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元,由被告广东天豪大酒店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0二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联系人:胡文远、潘敏婷 联系电话:020-83008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