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6民初38014号
何杰文:
本院受理原告余胜强与被告何杰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何杰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余胜强偿还借款本金6368元及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23年7月25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何杰文负担。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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