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6民初36645
 
李依德:
本院受理原告陈大彪与被告卢江、李依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粤0106民初3664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大彪对被告李依德的起诉。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联系人:王涵、王辉瑜 020-83008554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