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广 州 市 天 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3)粤0106民初9417号
 
奉鸾姣:
本院受理黎远俊与彭剑平、奉鸾姣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粤0106民初941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如下:一、被告彭剑平、奉鸾姣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黎远俊支付122079元;二、被告彭剑平、奉鸾姣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黎远俊利息(以122079元为基数,从2022年1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742元,由被告彭剑平、奉鸾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0二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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