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2024)粤0106立1391号
广州市升恒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李红、李卫与广州市升恒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李红、李卫诉请: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办理位于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中翠湖街9-11号负一层2617车位(车位价格190000元)的产权登记手续,并承担前述车位转移登记过程中产生的税费;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 2024年7月11日9时15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联系人:李新程、朱音020-83006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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