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2023)粤0106民初19481
广州市亿佳东金商业运营有限公司
原告广州象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亿佳东金商业运营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106民初19481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市亿佳东金商业运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象鲜科技有限公司退还保证金67865元及支付逾期退还保证金的违约金(以67865元为本金,按照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的标准计算,自202212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违约金以本金为限);
二、被告广州市亿佳东金商业运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象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5000元;
三、驳回原告广州象鲜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20元,由原告广州象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146元,由被告广州市亿佳东金商业运营有限公司负担1474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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