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6民初32312号
洪继波、广州古孜郎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广州市德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河分公司与洪继波、广州古孜郎贸易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广州市德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河分公司诉请: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8年9月1日至2023年2月28日期间的物业费,共计8758.8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支付物业费而产生的违约金(暂计至2023年2月28日,暂计为1594.72元,具体计算详见附表);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 2024年7月31日14时15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联系人:李新程、朱音020-83006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