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2023)粤0106民初32245号
广州市升恒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潘炳忠与广州市升恒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粤0106民初32245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第七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被告广州市升恒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协助原告潘炳忠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中翠湖街6-8号负一层2069号车位的产权过户手续。本案受理费4160元,由被告广州市升恒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日
 
 
联系人:李新程、朱音020-83006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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