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市 天 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4)粤0106立3433号
冯明玲、蒋培昌: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越秀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冯明玲、蒋培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本院判令: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08年7月至2008年12月以及2021年1月至2022年12月期间结欠的物业服务费合共人民币2196.68元。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475.14元(违约金以每月应付物业费用73.22元为基数,自欠费当月6号起,每日按当月欠费总额万分之四的标准,计至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止,合共人民币1475.14元)。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所有的诉讼费用。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上述材料。你方的答辩期和举证期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24年7月8日14时15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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