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市 天 河 区 人 民 法 院
      
(2024)粤0106立2735号
天原(广州)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东省石油化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天原(广州)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本院判令:一、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租金35100元(含2022年7、8、9月应补租金2700元)。二、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2022年9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垃圾处理费2800元。三、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支付租金的违约金5151.6元(以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暂计至2023年10月10日)。四、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上述材料。你方的答辩期和举证期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24年7月25日10时45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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