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2024)粤01064316
广州信仁房地产销售代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陈金昕诉被告屈蕾、广州信仁房地产销售代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原告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屈蕾向原告退还押金3300元及利息;2、被告屈蕾向原告偿付违约金3300元;3、被告屈蕾向原告偿付因维权产生的保函费500元;4、被告屈蕾向原告偿付因维权支出的交通费600元;5、被告广州信仁房地产销售代理有限公司在收取中介费总额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6、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屈蕾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78915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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