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2024)粤0106民初329
郭彩云:
本院受理的原告骆记辉、曾耀明诉被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第三人麦智伟、郭彩云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原告请求本院判令:1、停止对位于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增城大道1111306房、1403房、1404房的房产的执行并解除上述房屋的查封措施;2、确认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增城大道1111403号、1404号房产归原告骆记辉所有;3、确认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增城大道1111306号房产归原告曾耀明所有;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7251430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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