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市 天河 区 人 民 法 院
     
 
(2022)粤0106民初19933号
广州联华房地产开发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江边与被告广州联华房地产开发公司与第三人姜成丽、胡华川、广州市龙津捷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支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2022)粤0106民初19933号民事判决书。现第三人广州市龙津捷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服判决,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2)粤0106民初19933号案民事上诉状副本。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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