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2023)粤0106民初35482号
广州壹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曹飞:
本院受理的原告朱文兵与被告广州壹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曹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粤0106民初3548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壹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朱文兵支付货款32223.8元;二、被告广州壹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朱文兵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32223.8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自起诉之日即2023年6月21日起计至付清款项之日止);三、被告曹飞对被告广州壹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朱文兵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56元,由原告朱文兵负担140元,被告广州壹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曹飞共同负担616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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