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6民初8593
 
南大星:
本院受理广东赛翼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海宜鑫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王玉良、黄维荣、邵静涛、南大星、胡志强、徐智能、周鹿、荣海杰股东出资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粤0106民初85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海宜鑫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赛翼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出资款274.6万元及利息(以274.6万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自2020年12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周鹿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王玉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赛翼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出资款109.8万元及利息(以109.8万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自2020年12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四、被告黄维荣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赛翼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出资款102万元及利息(以102万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自2020年12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五、被告南大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赛翼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出资款15.6万元及利息(以15.6万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自2020年12月19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六、被告胡志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赛翼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出资款15.6万元及利息(以15.6万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自2020年12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七、被告徐智能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赛翼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出资款15.6万元及利息(以15.69万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年期计自2020年12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八、被告周鹿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赛翼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出资款15.6万元及利息(以15.6万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自2020年12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联系人:张斌、陈琦
电话:020-83008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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