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6立3869号
池国柱: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市天河区黄村街黄村股份合作经济联社诉被告池国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原告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至2024年2月29日的租金436580.65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滞纳金;3、被告承担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22000元;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由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7月29日15时45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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