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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106民初36611号
李晓睿、李长域
本院受理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自贸试验区南沙分行与李晓睿、李长域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2)粤0106民初366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长域、李晓睿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继承肖红琳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自贸试验区南沙分行清偿欠款本金2276064.76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止至2022329日的利息90951.91元、逾期罚息和复利合计4939.01元;自次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罚息以本金2276064.76元为基数,复利以利息90951.91元为基数,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即年利率4.9%)上浮35%再加收50%计算);二、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自贸试验区南沙分行对肖红琳名下广州市天河区锦祥二街22203房的房屋以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自贸试验区南沙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776元,由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自贸试验区南沙分行负担50元,被告李长域、李晓睿在继承肖红琳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共同负担25726元。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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