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6民初19485号
广州御景园生活服务有限公司:
原告吴文云与被告广州御景园生活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粤0106民初194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州御景园生活服务有限公司向原告吴文云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51011元;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州御景园生活服务有限公司向原告吴文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0500.8元;三、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州御景园生活服务有限公司向原告吴文云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8857.6元;四、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州御景园生活服务有限公司向原告吴文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7214.4元;五、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州御景园生活服务有限公司向原告吴文云支付劳动能力鉴定费740元;六、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州御景园生活服务有限公司向原告吴文云支付医疗费212.8元;七、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州御景园生活服务有限公司向原告吴文云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差额2480.8元;八、驳回原告吴文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广州御景园生活服务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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