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市 天 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3)粤0106民初35823号
严泽霖:
本院受理原告陈建楠诉被告严泽霖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粤0106民初358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严泽霖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陈建楠退回款项80000元。二、被告严泽霖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陈建楠支付上述款项的利息(以8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6月27日计至实际退回款项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898元,由被告严泽霖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述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日
联系人:秦雯、沈雁美 电话:020-830085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