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6民初38209号
 
林俊汉:
本院受理广州钱道典当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与林俊汉典当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粤0106民初382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林俊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钱道典当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偿还当金55万元;二、被告林俊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钱道典当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支付逾期综合费(以55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自2023年6月20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9960元,财产保全费3600元,均由被告林俊汉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五月二十日
 
联系人:黄丽娜、何美琪 83008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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